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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19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补充公告
作者:敏试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19-04-10 14:12:20 浏览: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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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要求,我省201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中基本条件中认定范围的第2条:“人事关系在青海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所在地)”从今年起取消。认定时间及程序里现场确认须提供材料的第6条中的第(2)条:“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认定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材料的原件”也一并取消。

根据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向居住所在地(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所在地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青海省教育厅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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