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对于教育法律关系此概念较为陌生、不理解,但作为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点之一,考生需掌握,其内容如下: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主体参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而且一个教育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就无所谓教育法律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
但并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对象皆能成为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的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如物、行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些行为如买卖假币行为中买方与卖方也发生一定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不为法律确认和保护,故不构成法律关系,买卖假币的行为、假币等也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对此知识点易以选择题形式对考生进行考察,考生可结合历年真题进行理解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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