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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点:教师的特定义务
作者:敏试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19-08-27 15:07:29 浏览: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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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义务像教师的权利一样,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这部分义务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特定义务。因此,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网整理了《综合素质》中教师的特定义务考点。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6项:

一、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二、教育教学义务

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三、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其包含两方面含义: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六、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法》第8条第6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称“提高水平”的义务。

通过总结本节《综合素质》的考点,可知无论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还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两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独立的,互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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