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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学生权利的保护
作者:敏试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1-09 14:19:19 浏览: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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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权利的保护是指学生的权利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常权利。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整理了小学综合素质的学生权利保护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人身权的保护

学生的人身权保护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生在社会生活和教育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的保护;二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这里所说的学生人身权保护指的是后者,主要讨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中小学的人身权保护问题。公民的人身权可以分为两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肖像权等,人身自由权还摆阔了童心自由和童心秘密权不受侵犯。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和亲属身份权等。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含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二、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学生受教育权是主题最基本的权利,同样受教育权也是公民一项宪法权利,更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也必须受到保护。

三、义务教育保障权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

四、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实际上,我国公民并未完全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特别在特殊群体身上,这种状况更为明显。因此,加强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平等问题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学生权利的保护是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这一科目考察的重要内容,学生权利的保护常以选择题的形式考察,大家可以结合题库多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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