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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科目一考点:学生的权利
作者:敏试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4-24 10:10:45 浏览: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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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为考证整理了学生的权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一、生存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受教育权

1.受完法定年限的教育权

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我们国家规定实行的是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在此阶段上学的学生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劝退学生。

2.学习权

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或者使用仪器设备。

3.公正评价权

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权利。

三、人身权

1.身心健康权

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2.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隐私权

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四、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继承权

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

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五、享受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条件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的生活费”。

六、申诉权

学生申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生的权利,其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

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学生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授予学生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权、休息权等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以上就是全国教师资格证整理推荐的学生权利的相关知识,该知识点较以选择题形式出现,考生可以通过题库多加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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