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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收费政策解读
作者:敏试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5-16 14:25:43 浏览: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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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陆续返校(园)学习,学校(幼儿园)收费问题备受广大学生和家长关注。学校(幼儿园)收费项目有哪些?学生返校学习后住宿费如何收取?学校(幼儿园)的哪些收费属于乱收费?就这些问题,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A 各类学校(幼儿园)收费项目有哪些?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各类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幼儿园收费项目: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高校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幼儿园)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幼儿园)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省教育厅要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B 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权限有何规定?

公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何制定?《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明确,省属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市、县等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等公办学历教育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实行自主定价,但学校(幼儿园)自主确定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后,必须进行公开服务承诺。同时,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由省制定,各市、县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C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有何要求?

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5月12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未正式开园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

各级各类学校的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D 发现学校(幼儿园)乱收费怎么办?

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凡无政策规定或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均属于乱收费。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各级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违规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并在全省进行公开通报。

学生和家长如发现学校(幼儿园)有乱收费的行为,可拨打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电话(附后)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