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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0年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作者:敏试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07-14 09:32:24 浏览: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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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及国家和我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现将202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20年天津市面向社会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上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2020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天津市的中国公民,可在天津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在我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我市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等与内地(大陆)申请人基本相同。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020年天津市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天津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交申请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如不能在2020年7月底前取得学历证书,视为不具备相应学历。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有国(境)外高等教育等学历的人员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后方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参加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证明在有效期内。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将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问题说明》,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

(四)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全市16个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3.经请示教育部同意,从2019年起滨海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之外,还负责滨海新区域内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及认定程序。

1.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国考”。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天津市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也须参加“国考”。

2.网上申请(7月20日—7月31日)。申请人查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http://www.tjgspx.cn)上发布的通知公告后,在规定时间期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完成网上申请,并按照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确认点(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确认点应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或市级认定机构)。

3.现场确认(8月中上旬)。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按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申请人可联系认定机构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内地(大陆)申请人不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提交申请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在2020年7月底前取得学历证书并在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前补充提交。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本人填写确认基本信息并签字的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5)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须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中学历证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材料原件,在网上申请阶段经过系统信息比对无误,显示“已核验”的可不再现场提交。

市级认定机构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中,继续试行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确认。各区级认定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网上申请情况,制定现场确认或网上确认疫情防控工作预案,采用现场确认的要妥善安排确认时间,为申请人合理分配办理时间段,或采用预约制等方式切实做好人员分流,避免产生人员聚集风险。具体事项8月初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网站统一进行公布,请申请人及时关注,网址为:http://www.tjgspx.cn。

4.资格认定。区级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市级认定机构承诺于受理(网上确认)后24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向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时间和方式请关注认定机构网站后续通知公告。

四、其他说明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如遇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发生变化,各认定机构可能对认定程序和时间地点安排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请申请人在报名前,务必及时认真查阅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认真阅读网上申请和确认阶段相关提示,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现场确认等工作。因错过申请或确认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和确认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市教委委托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国考”笔试和面试考务工作,并通过NTCE-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和招考资讯网(http://www.zhaokao.net)发布“国考”相关信息;委托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并通过其网站(http://www.tjgspx.cn)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附件

1. 天津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2. 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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