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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浦城县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通知
作者:敏试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18-12-14 14:40:28 浏览: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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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学、中心小学,教育局直属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教师[2018]53号)以及2018年10月30日《浦城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提高我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县域内乡(镇)及村庄学校的教师。

二、实施时间

1.县域内乡中心区及村庄学校教师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县域内镇区所在地学校教师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实施差别补助标准

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还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并实施差别化补助办法,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

2018年1月起,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标准予以发放。对在编在岗乡村教师,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分为3个档次实行差别化补助。其中:濠村、山下、枫溪、古楼、盘亭、官路等6个乡为一档,其所属的乡村教师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520元;水北街、石陂、永兴、管厝、忠信、九牧等6个乡(镇)为一档,其所属的乡村教师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320元;南浦、河滨、万安、莲塘、富岭、临江、仙阳等7个乡镇(街道)为一档,其所属的乡村教师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20元。

乡中心区中学教师生活补助额度参照本乡中心区中心小学教师生活补助的标准执行。县财政部门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金分别直接核拨到乡中心区中学和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各中心小学应根据村庄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财政部门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镇区所在地教师生活补助标准

2019年1月起,对镇区所在地在编在岗教师实施生活补助,并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分为2个档次实行差别化补助。其中:水北街、石陂、永兴、忠信、九牧等5个镇区所在地的教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20元;莲塘、富岭、临江、仙阳等4个镇区所在地的教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120元。

六、精准发放补助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实际在岗的时间计算。每年10月20日前各校应上报《浦城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情况表》一式两份,县教育局人事股、计财股各1份,并发电子邮件至pcrsg@163.com。若某教师某年度享受不同标准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则该教师应分段填写(仅指跨乡镇任教人员),表中任教学校应填写至具体的乡中心区学校或村庄学校的名称,其中借用、交流的教师由接收学校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何校派出。校长对乡村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应亲力亲为,认真审核本校填写上报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情况表”,并签字负责。各校要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及时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补助享受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公示,便于教职工知晓,切实保障乡村教师的利益。

七、加强监督管理

各校要加强乡村教师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补助资金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我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实施方案、补助对象、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等公开公示情况,保证补助发放不走样,取得实效。建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学校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其他事项

1.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2019年起,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划分三个档次标准基础上,各档次分别每月增加100元。今后,我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上级通知精神同步调整,不再另行研究下文。

2.上级年度奖补资金结余分配。上级奖补资金若有剩余,按当年实有乡村教师数进行平均分配。

附件:浦城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情况表 

浦城县教育局    浦城县财政局   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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