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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教师的职业权利
作者:敏试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19-11-23 11:32:40 浏览: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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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除了具有与大众相同的公民权利以外,还具有其职业权利。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根据《小学综合素质》一书整理了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一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教育教学权

教书育人是教师职业的根本职责。依照国法校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利。只要教师的教学活动内容和范围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教师的这一权力。

二、科学研究权

教师不断的进修、学习,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是其专业对教师个体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一种保障。它不仅能够促进教师不断地进步、提高专业素质、促进专业发展,而且更有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管理学生权

这条规定赋予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教师在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教学内容特点自主组织教学和选择教学方法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的待遇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教师职业吸引力等问题。因此,国家在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的生活水平方面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并将教师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这样就利用了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了教师收入的稳定及其应享有的优惠条件。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及教育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不仅有助于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发展,而且还可以增强教师的主人翁情感和意识,提升教师的职业热情。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职业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决定了教师个体在其职业生涯中必须不断的进修和发展,才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教师职业的要求。法律对于教师职业权利的规定,不仅是对教师工作安全感和稳定性的保障,也是对教育教学活动神圣权利不可侵犯的一种保障。

历史上,孔子作为万世师表而备受尊崇。现代《教师法》的运行,也是对教师的权益保障!此知识点较为基础,在历年真题中常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望考生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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